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614号原告卜红娟,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华,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鹏,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红娟与被告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红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9元,减半收取1879.5元,由原告卜红娟负担。
审 判 长 汪 婷
代理
审判员 宋志军
人民陪审员 任建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