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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614号

卜红娟与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卜红娟,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张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614号原告卜红娟,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华,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鹏,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红娟与被告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红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9元,减半收取1879.5元,由原告卜红娟负担。

审 判 长  汪 婷

代理

审判员  宋志军

人民陪审员  任建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