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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72号

韦佳祥与方林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佳祥,方林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韦佳祥,。被执行人方林英,地址武鸣县。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韦佳祥申请执行方林英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武民一初字第24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方林英应支付申请人韦佳祥案款36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尚有36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方林英外出打工,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韦耿明

审判员  邹广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