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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09号

黄玉蓉与潘红丽、周星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玉蓉,潘红丽,周星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蓉。被执行人潘红丽。被执行人周星伊。本院在执行黄玉蓉申请执行周星伊、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0日做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玉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潘红丽、周星伊因涉其他执行案件,先前已查封所有的不动产,冻结他们的银行账号。除此之外,潘红丽、周星伊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40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玉蓉与周俏玲、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