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蓉。被执行人潘红丽。被执行人周星伊。本院在执行黄玉蓉申请执行周星伊、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0日做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玉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潘红丽、周星伊因涉其他执行案件,先前已查封所有的不动产,冻结他们的银行账号。除此之外,潘红丽、周星伊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40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玉蓉与周俏玲、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