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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351号

张海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湘01刑更1351号罪犯张海江,男,1985年08月28日出生。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05月31日作出(2009)醴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江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服刑期间又犯新罪,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03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张海江有期徒刑九年,加原判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19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6年03月0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江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0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旷学瑛

审 判 员  龙新国

代理

审判员  廖雯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