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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67号

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488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90000元,诉讼费15360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裴月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