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28号楼1单元1004室。法定代表人王紫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丽君、黄海伟(实习),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婵娟、赵地,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斌。
上诉人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原审被告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2912元,由上诉人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