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112号
原告:张本定,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告:陈寿彬,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本定诉被告陈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
审判员蒋友谊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潘素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蒋 友 谊
代理
审判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潘 素 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聂岚岚(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