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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民初112号

张本定与陈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本定,陈寿彬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112号

原告:张本定,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告:陈寿彬,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本定诉被告陈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

审判员蒋友谊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潘素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蒋  友  谊

代理

审判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潘  素  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聂岚岚(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