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502号原告崔玉宝。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成武,约60岁。
原告崔玉宝诉被告徐成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玉宝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薛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