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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502号

崔玉宝与徐成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玉宝,徐成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502号原告崔玉宝。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成武,约60岁。

原告崔玉宝诉被告徐成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玉宝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薛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