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714号
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14层1423室。
法定代表人:陈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伟慧,该公司新昌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瑛,该公司职工。
被告:俞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永放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唐浏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