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杨兆其。被执行人于财善。被执行人董慧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兆其与被执行人于财善、董慧生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