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申3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利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左娜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广瑞,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俊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俊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曲海涛
审 判 员 张玉凤
代理
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殷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