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399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主任。被告邓建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怀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雅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