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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325号

原告徐文富与被告郭树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文富,郭树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325号原告徐文富,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树义,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富与被告郭树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富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出自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永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冯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