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325号原告徐文富,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树义,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富与被告郭树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富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出自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永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冯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