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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字162号

张耀军与贾林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耀军,贾林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字162号原告张耀军。被告贾林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军与被告贾林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淑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