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财保24号申请人马江,男,住涞源县。申请人马强,男,涞源县。被申请人张书铭,女,涞源县。被申请人张英兰,女,住涞源县。
申请人马江、马强因与被申请人张书铭、张英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
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张英兰名下张书铭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赵玉来所有的位于涞源县房屋院落一处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张英兰名下张书铭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赠与。
二、查封赵玉来所有的位于涞源县房屋院落一处。查封期间,该房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小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