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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艳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大乌苏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艳,隆化县韩麻营镇大乌苏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大乌苏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孔祥龙,村主任。申请人刘文艳申请被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大乌苏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40万元,剩余14万元申请执行人刘文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静乃动

审判员  赵海伦

审判员  王 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