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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李宇与被执行人信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宇,信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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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李宇,女,汉族,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岗盛里。被执行人信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海西路。法定代表人惠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宇与被执行人信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结,并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大劳人仲裁字(2014)第1286、1287号仲裁裁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李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案款9106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BD1M**号轿车车籍。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7934元、执行费770元,已执行9106元。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恢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

代理

审判员  冯哲

代理

审判员  金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萍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