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1执138号

刘宝山申请执行于佰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宝山,于佰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山,男,70岁。被执行人于佰洲,男,48岁。本院在执行刘宝山申请执行于佰洲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佰洲自动履行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宝山与被执行人于佰洲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集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