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参考报社。
法定代表人:杜跃进。
上诉人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济参考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知初字第1100-1至1102-1号[(2015)杭滨知初字第1101-1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是由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并实际控制和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实际经营地以及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均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应确定为杭州市西湖区,涉诉案件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滨知初字第1100-1至1102-1号[(2015)杭滨知初字第1101-1号]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案件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号×幢×室,故应认定其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上述案件的管辖权。综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正权
代理
审判员 王 昭
代理
审判员 梁 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