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106号原告鸡西市鸿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成,董事长。被告鸡西辰宇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鸿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辰宇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鸿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洪渠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谢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