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29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良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百安中路西2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麦通荣。
委托代理人:程达坤,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昔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良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昔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良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莫昔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良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对被告莫昔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良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良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月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