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泾行初字第00029-1号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四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勇,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以正在协调为由申请暂缓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叶振林
人民陪审员 章 敏
人民陪审员 操金良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卫芝琳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