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行初字第00029-1号

XX与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泾行初字第00029-1号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四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勇,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以正在协调为由申请暂缓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叶振林

人民陪审员  章 敏

人民陪审员  操金良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卫芝琳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