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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即执字第2429号

墨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车成裕、宋成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车成裕,宋成艳,宋永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429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565。法定代表人李华光,主任。被执行人车成裕。被执行人宋成艳,1970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永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车成裕、宋成艳、宋永久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即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兰恭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