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民初23号

纪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纪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3号原告纪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5日生,农民,住所地九台市。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生,农民,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学

代理

审判员  王连生

人民陪审员  姜树达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