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特175号申请人兰溪市为民饲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兰溪市兰江街道殿山村。经营者周志龙。申请人章正才,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女埠街道里王村里王二路**号,居民身份证号。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兰溪市为民饲料经营部和申请人章正才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严义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兰溪市为民饲料经营部和申请人章正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经兰溪市黄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章正才尚欠申请人兰溪市为民饲料经营部饲料款计人民币7465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由申请人章正才于2016年3月10日支付10000元,于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380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严义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潘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