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208号执行裁定书昌民执字第20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锅顶山西区。
法定代表人:胡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春,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市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铁西路B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郑雁征,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昌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为:
一、被告吉林市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90,150.00元,违约金237,045.00元,合计1,027,19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4,045.00元,减半收取7,02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2,022.50元,由被告吉林市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由执行员戴维国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以(2015)昌民执字第208-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晟弘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晟弘水岸家园楼房十五套房屋产权(清单附后,下同),于2015年5月12日本院委托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进行价格评估,2015年7月9日经吉林市信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市场价值为1,754,092.00元,评估费为17500.00元。2015年8月19日本院委托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进行司法拍卖,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于2015年9月25日进行第一次拍卖,总起拍价为175.4092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又于2015年10月14日进行第二次拍卖,总起拍价为140.3274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于2015年10月30日进行第三次拍卖,总起拍价为112.2619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11月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作出拍卖终结报告,吉林市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晟弘水岸家园楼房十五套三拍流拍价格为112.2619万元。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申请以流拍价格即112.2619万元抵偿债务,其中债务本金为1,027,195.00元、评估费17,500.00元、诉讼费12,022.50元、垫付执行费12,792.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4,173.28元,共计1,133,682.78元。尚欠执行款11603.78元。现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尚欠执行款11,603.78元,并申请本院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
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维国
审判员 刘 力
审判员 许嘉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钟文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