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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刑初31号

同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同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4刑初31号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同某,男,成年,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同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宝靖、被告人同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同某酒后驾驶陕DP某某6号豪爵牌HJ某某型已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咸阳市废弃的机场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K17+300M处路段时,碾压到路上土块,致车辆失控后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陕DP某某6号摩托车乘坐人韦某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同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同某、王某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了事故调查。2015年5月27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出具第201502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同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已注销的二轮摩托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紧急情况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无责任。王某无责任。另查明,本案死者韦某的亲属与被告人同某于2015年5月23日就韦某的死亡赔偿事宜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同某实际履行共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23000元,被害人韦某的亲属就此向被告人同某出具了谅解书。本案伤者王某于2015年5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对被告人同某的索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基本信息、同某与王某名下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酒精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事故原因及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报告、咸阳市中心医院出具同某与王某的伤情诊断证明、被害人韦某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尸检报告及照片、事故双方就韦某死亡赔偿事宜达成的协议书和收款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王某出具放弃索赔的说明、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同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同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D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注销牌号的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同某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同某于事故发生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同某无驾驶D型机动车资格,酒后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同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同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丽珍

代理

审判员  陈海峰

人民陪审员  孙庆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