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1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彩祥,局长。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宁津路***号。
被执行人:阳谷县石佛诚信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吴晓芳。住所地:阳谷县石佛镇石佛村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鲁阳)质监罚字(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阳谷县石佛诚信液化气站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立案查处,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和2015年7月30日将(鲁阳)质监罚字(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鲁阳)质监罚字(2015)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6年1月21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肆仟陆佰四十元(14640.00),按每日加处3%罚款,加收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罚没合计:伍万肆仟陆佰肆拾元(54640.00)。申请执行��在递交强制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催告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10日,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阳谷石佛诚信液化气站作出(鲁阳)质监罚字(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阳谷石佛诚信液化气站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进行气瓶充装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充装液化石油气,并处以叁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34640.00元)罚款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10日、(鲁阳)质监罚字(2015)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于2015年7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鲁阳)质监罚字(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阳谷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鲁阳)质监罚字(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树新
审判员 宋安林
审判员 邹公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苏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