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00号
原告:孙井龙。
委托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洋,经理。
被告:张洋。
被告:杨彬峰。
被告:姚松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井龙诉被告宿州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洋、杨彬峰、姚松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井龙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井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