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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00号

孙井龙与宿州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井龙,宿州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洋,杨彬峰,姚松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00号

原告:孙井龙。

委托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洋,经理。

被告:张洋。

被告:杨彬峰。

被告:姚松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井龙诉被告宿州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洋、杨彬峰、姚松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井龙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井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