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张万礼。申请执行人张德松。申请执行人陈希亮。申请执行人窦鲁顺。申请执行人衣静静。申请执行人李家浩。申请执行人于正才。申请执行人张峰,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王家官庄134号。申请执行人姜德森。申请执行人张贤海。申请人辛学寿。被执行人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礼等十一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且执行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422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