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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财保73号

孟维华与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维华,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73号

申请人:孟维华,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后石新村*号楼。

被

申请人:徐刚,男,住铁岭县双井子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MN33**号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额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刚所驾驶的辽MN33**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兴泉

审判员  张彦歆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