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73号
申请人:孟维华,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后石新村*号楼。
被
申请人:徐刚,男,住铁岭县双井子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MN33**号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额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刚所驾驶的辽MN33**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兴泉
审判员 张彦歆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