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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699号

卢若溪与襄阳宁港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若溪,襄阳宁港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6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若溪,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卢宏伟,男,汉族,系卢若溪之父。委托代理人王虹理,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宁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清河路。法定代表人郑国宁,襄阳宁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顺民,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若溪与被上诉人襄阳宁港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卢若溪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047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通知上诉人卢若溪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全额上诉费。但在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卢若溪仍未按照本院通知要求交纳尚欠上诉费用。故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若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轶

审判员 魏 俊

审判员 彭云飞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岳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