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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466号

李刚与张丽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刚,张丽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466号原告李刚,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李素珍(李刚母亲),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张丽艳,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张丽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

审判员  宫传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单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