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466号原告李刚,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李素珍(李刚母亲),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张丽艳,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张丽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
审判员 宫传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单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