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1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盛伟慧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马继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莉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尊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云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亮。原审第三人酒泉市新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法定代表人许俊昌。
上诉人上海盛伟慧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尊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酒泉市新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盛伟慧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盛伟慧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盛伟慧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上海盛伟慧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刘晶
审判长 陈显微
审判员 庄龙平
审判员 肖光亮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