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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6884号

吕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884号原告吕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吕某负担。

审判员  童华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