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884号原告吕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吕某负担。
审判员 童华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