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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5740号

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与饶昊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饶昊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5740号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钧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文庆,男。委托代理人朱红霞,女。被告饶昊芳,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饶昊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