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2918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中文名卡尔万·瓦利德·赛义德·阿卜杜拉),伊拉克共和国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12月11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未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淑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2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及辩护人吴淑萍、翻译习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趁被害人SXXXNHXXXXXRQXXXX和弟弟KXXXNHXXXXXRQXXXX不在中国之际,在没有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雇用开锁人员将被害人SXXXNHXXXXXRQXXXR位于XX市XX街道XX村XX幢X单元XXX室的租房门锁换掉,并且入住该租房。2015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将被害人SXXXNHXXXXXRQXXXR家中的两台电视机、两套沙发、餐桌、两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游戏机、两台空调、烤箱、微波炉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490元),分六次分别销赃给回收旧货的李某、王红占、张守余、钟进伟等人。所得赃款均已被其用掉。指控认为,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提出沙发只盗窃了一套,盗窃物品的鉴定价格过高,余无异议。辩护人吴淑萍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趁被害人SXXXNHXXXXXRQXXXR和弟弟KXXXNHXXXXXRQXXXX不在中国之际,在没有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雇用开锁人员将被害人SXXXNHXXXXXRQXXXR位于XX市XX街道XX村XX幢X单元XXX室的租房门锁换掉,并且入住该租房。2015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将被害人SXXXNHXXXXXRQXXXR家中的两台电视机、一套带茶几的白色布制沙发、二张花色布制沙发、一套餐桌、两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游戏机、两台空调、烤箱、微波炉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490元),分六次分别销赃给回收旧货的李某、王红占、张守余、钟进伟等人。所得赃款均已被其用掉。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被害人SXXXNHXXXXXRQXXXR的陈述,证人KXXXNHXXXXXRQXXXX、李某、王XX、钟XX、张XX的证言,部分赃物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相互印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SXXXNHXXXXXRQXXXR的陈述与证人李某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将被害人SXXXNHXXXXXRQXXXR一套带茶几的白色布制沙发、二张花色布制沙发销赃给证人李某的事实,且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符合客观实际,故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吴淑萍提出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KARWANWALEEDSAEEDABDULLAH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驱逐出境;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珊珊
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
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吴 菁【附注】(2015)金义刑初字第2918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