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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560号

原告李厚武与被告辽宁威跃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xx,辽宁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560号

原告:李xx,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县大甸子镇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

被告:辽宁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辽宁xxxx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辽宁xxxxxxx**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铁岭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劳动争议一案,已向铁岭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亦申请将该案移送铁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xx与辽宁xxxxxx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移送铁岭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敬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