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287号
原告:高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身份证号:××)名下在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山庄信用社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王家井分理处的存款予以查询并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某(身份证号:××)名下在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山庄信用社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王家井分理处的全部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康彦龙
审 判 员 王 旭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杨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