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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633-1号

淮北市杜集区沪协电线电缆销售处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北市杜集区沪协电线电缆销售处,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633-1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沪协电线电缆销售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营者:孙彦秋,女,1966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宁顺利,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唐志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淮北市杜集区沪协电线电缆销售处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曼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