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406号原告高XX,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X,女,200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表人高XX(李X母亲),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XX,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李X,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李X与被告李XX、李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李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7.00元,减半收取413.50元,由原告��担。
审判员 夏保贵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