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周瑞堂,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剑平,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新稳,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周全,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堂与被告余新稳、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堂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瑞堂以愿意与被告第六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新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堂撤回对被告余新稳的起诉。
审 判 长 叶久万
代理
审判员 刘思琴
人民陪审员 李谷美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殷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