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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2397号

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2397号

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谢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霞,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苑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璐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董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