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967号原告冯世涛,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洪文,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冯世涛与被告李红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6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世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世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冯世涛负担。
审 判 长 林仕洲
代理
审判员 吴景文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