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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967号

冯世涛与李洪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世涛,李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967号原告冯世涛,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洪文,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冯世涛与被告李红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6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世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世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冯世涛负担。

审 判 长  林仕洲

代理

审判员  吴景文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