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曲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成国,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孙雷鸣,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曲刚申请执行李成国、孙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54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曲刚于2016年3月9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4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郎天蓉
审判员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星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