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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410号

曲刚李成国孙雷鸣民间借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刚,李成国,孙雷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曲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成国,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孙雷鸣,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曲刚申请执行李成国、孙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54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曲刚于2016年3月9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4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郎天蓉

审判员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星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