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魏兰英,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周光衬,女,195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魏兰英申请执行周光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周光衬的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本案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光衬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永康南路塞上水乡***号房屋一套(有抵押)和周光衬与周光秀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裕民南路***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周光衬已于2011年10月12日将自己50%的份额转让给其姐姐周光秀,房屋现由被执行人父亲居住)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魏兰英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执行标的119000元,执行费168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夏荣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