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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终32号

方启明与戴伟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启明,戴伟宏,郑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启明,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伟宏,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文杰,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市。

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启明因与被上诉人戴伟宏、郑文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启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坤,被上诉人戴伟宏,被上诉人郑文杰的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退还方启明。

审 判 长  戴东辉

代理

审判员  宋乾平

代理

审判员  方卫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