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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269号

张凯与盖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凯,盖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269号原告张凯,男,汉族。被告盖延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盖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