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269号原告张凯,男,汉族。被告盖延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盖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骞 来自:
张凯与盖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269号原告张凯,男,汉族。被告盖延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盖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