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雷永刚,男,1975年1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仓乙27号楼。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康俊萍,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申请再审人雷永刚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18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雷永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永刚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房屋外紧挨窗户有一个地下室停车棚,被申请人将该地下室出租给从事婴儿用品销售的公司当仓库,里面存储了易燃物;还出租给从事装修的公司,堆放了易燃材料,且有人居住,对申请人等业主的人身安全造成隐患,且有的公司直接将部分材料在申请人家阳台下码放,影响申请人一家的采光及安全。二,因停车棚紧挨申请人房屋窗户,导致每次下雨缝隙存水,前几年物业曾管理过,后来就不予理睬。综上,申请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永刚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法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雷永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广强
代理
审判员 兰雅丽
代理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