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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383号

钱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383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程某。

原告钱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

审 判 员 徐新枝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凡淇

书 记 员 董亚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