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383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程某。
原告钱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
审 判 员 徐新枝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凡淇
书 记 员 董亚吉 来源:百度搜索“”